根据在2021年11月2日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盈科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公共关系行业合规研讨会”的发言编辑整理。
发言人:陈 宁(河南韬涵律师事务所主任)
校稿人:李圣瑶(河南韬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尊敬的赵大力会长、梅向荣主任,尊敬的各位与会嘉宾,大家上午好!
首先,我想我们应当感谢这个伟大的时代,因为如果不是时代发展变迁,我们法律人和企业界不会开展这样一场别具风格的对话,尤其是我们的刑事法律人,很少有和企业直接面对面进行跨界对话的机会。其次,应当特别感谢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的以张军检察长、高景峰主任、李奋飞教授等司法界、学术界专家为主要推动者的刑事合规检察工作。我们的企业走出国门遭遇长臂管辖,从而引起国内开展刑事合规检察工作,形成了由外而内、自上而下开展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探索,倒逼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全行业严监管的时代到来,也使得合规成为这个时代的主题词。
刚才几位专家、领导、企业家的讲话令我深受启发。各位均是从宏观的角度提出公共关系行业面临的一些合规问题。我要从微观的角度来谈谈公关行业刑事合规问题。
郭会长刚刚提出不能把删帖作为我们公关工作的主要内容,甚至删帖根本不是公关的要义所在。公关不是删帖,这一点我完全同意。但是,公共关系行业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客户需要危机公关服务的问题,任何企业、组织甚至政府,只要会开展社会活动,就有可能面临公共关系危机,这里包括不限于产品危机、信任危机、法律危机、监管危机等,作为一家帮助组织管理公共关系的专业的公关公司,不可能在公共关系业务模块中排除危机公关的业务。 我们需要正确界定的是:哪些服务是真正的公共关系服务,当组织产生公共关系危机,哪些做法才是正确的、合规的危机公关服务。
正如前面莱媒数字营销机构吴娟女士的发言指出的,她在实际经营中遇到的困境和行业责任心,让她特别希望做到两件事情。第一,如何让更多的公关公司加强行业自律,进行合规服务,将那些所谓“发黑稿”、“有偿删帖”的不规范的行为与真正的危机公关管理业务区分来,因为她认为这些内容根本就不是真正的危机公关服务内容,但社会大众和其他鱼目混珠的非公关行业人士的不规范的操作,让整个公共关系行业产生了信任危机,也让所有真正的公共关系从业人员的集体品牌受到了影响;第二、“删帖”不是洪水猛兽,在自媒体时代,任何组织和企业都可能受到虚假消息的侵害,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作为负责任的公关公司,理应帮助自己的客户向发布虚假消息的媒体、自媒体提出抗议,要求停止侵权,不能任由不实消息进一步扩散对当事企业和组织形成伤害。这种行为应该是危机公关服务中的必要方式之一,但不能将这种行为等同于“有偿删帖”。
的确,只要受委托去消除负面或者虚假信息对受害企业的影响,公关公司就不可避免地要和各类媒体进行沟通,具体沟通的方式方法就有可能会触及到刑事风险,特别是刚才专家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网络诽谤司法解释》第七条“有偿删帖”型非法经营的风险。刚才金泽刚教授重点谈及了一起杭州的非法经营案,这起案件引发的研讨被刊登在2020年第18期的《人民检察》,江干区检察院认为“代为申诉请求平台删除网页负面信息”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而这一观点及分析路径与我在2020年初办理的一起删帖型非法经营案中的辩护意见是完全一致的。在我办理这起案件的过程中,2020年2月份团队整理了刚才吴总提及的《删帖型非法经营案例分析报告》(大家如果感兴趣可以到“河南韬涵律师事务所”公众号中搜索“案例分析报告”或点击文章下方链接即可查阅),我们发现,96起有效案例中,同样的“代为申诉”公关行为在其他多地法院被按照非法经营罪予以定罪处罚。删帖型非法经营案中最重的判处了十一年有期徒刑。这些案件中,部分判决没有对公关公司消除负面信息的具体行为方式是否违法违规进行分析论证、没有对信息本身的真假进行甄别、没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说明,重点只关注了“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例如服务费用的查证。这使得一批公关公司以“代为申诉”方式开展的危机公关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甚至不乏公关行业的头部企业。
荆州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公关公司接受上市公司委托进行网络危机公关,随后,公司将部分业务转委托给其他单位,受委托的单位再转委托,层层转委托之后,上下游关系链上可以长达十家主体,而查办机关可能会把所有受委托的环节均视为非法经营罪的环节,因为每个委托都可能被界定为“有偿删帖”。大部分判决是将所有受委托的人员都作为非法经营罪共同犯罪来处理的,这样就导致打击面过大,但并不符合刑法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及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本意。
这种案件中,公关公司往往与委托人签署有《舆情管理合同》,我们看到合同条款时非常吃惊。因为在合同中居然明确列明对信息进行下沉、屏蔽、水军评论、请网络大v代言扭转舆情环境,等等类似的服务内容。这些约定本身就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违反了国务院网信办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所以我常讲,企业的决策者在做出一项决策、开展一项业务时,不仅要从民商事的角度去审核,更应该从行政法规、甚至刑事法规的角度进行审核。因为我们今天讲的合规,不仅是我们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上的合规,更多的是我们行政法规范(命令规范)这个角度的合规、甚至刑事(禁止性规范)角度的合规。如果企业严重地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我们称之为刑法的前置性法律规范),比如违法行为和结果达到了特定的情节、数额、社会影响,就可能触及刑事犯罪的风险,所谓“出礼入刑”。而我们的企业很多只重视对外部商业合同的审核,不重视企业内控、企业经营流程的审核,很多企业不知道刑事法律是穿透式审查,以为一切商业行为只要有合同、文件就能阻却违法。但是在刑事法律人的眼里,如果行为的实质是违法犯罪,哪怕有合同、有股东会决议,也并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犯罪性,合同只会被视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以我们讲的合规,不是外部法律关系合规,我们讲的合规恰恰是企业内部运营流程的合规、是一种内部审查机制。所以,一切决策和行为都需要经过民事、行政刑事的双重审核,才可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风险。
企业刑事风控,总是让企业家听起来如芒在背,心里不舒服,但是我想提醒的是,刑事风控不仅仅是企业自身洁身自好,就一切都ok,自己清白,但你的上下游合作伙伴涉嫌刑事风险时你也有可能被波及;自己清白,但并不意味着就不会遭遇刑事犯罪的侵害。这些都属于企业刑事风控的内容。
最后,从我们企业合规发展的角度来讲,我认为有两点是特别重要的。第一,刑事立法和司法确实需要谨慎慢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这给刑事立法和司法都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既要快速反应,又要保持谦抑、科学、理性和稳定性,否则过度依赖刑事手段对社会生活进行调控,就可能使得整个社会戾气太重,大众的安全感丧失。我很同意刚才李奋飞教授的建议,我们的刑事合规试点可以延长至5年,不要一两年就进入立法层面,因为效果的呈现需要一个过程。特别是合规整改效果其实有赖于企业所处的社会生态系统的整体改善。可以扩大试点范围,充分尝试,但立法则要谨慎且谦抑,这样才能够真正的服务于我们六保六稳的大政方针;第二,行业应当关注立法。我们的公共关系行业不仅应当加强自律,更应当关注我们国家的立法动态,在涉及到本领域的立法时,积极建言献策,比如之前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很多条款与我们的行业息息相关。还有新近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等。立法者未必都了解每一个条款所能牵动的行业命运,需要我们行业多提宝贵意见。
最后,我希望我们所做的共同努力,真正能推动行业的发展,同步推动司法的进步,我的分享就到这里,不当之处,还请各位批评指正,感谢大家!